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33條 法規: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相關法規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監督 第33條 主管機關為防止災害得隨時派員檢查爆炸物製造、販賣或使用之工作場所安全設施、考核爆炸物管理及使用人員,並得向有關人員查詢簿、冊、書、表等紀錄。受檢查單位及有關人員對於前項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一項檢查人員於執行檢查任務時,應主動出示其身分證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