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23條 法規: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相關法規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使用、儲存及處理 第23條 爆炸物變質或有其他不堪使用情形需廢棄處理時,爆炸物之販賣業者或購買者,應填具爆炸物廢棄申報書,載明擬廢棄爆炸物種類、數量、處理時間、地點與方法及作業安全防護措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