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22條 法規: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相關法規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使用、儲存及處理 第22條 火藥庫之設置或變更,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勘查核准。火藥庫興建完竣時,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查驗合格發給登記證後,始得使用。火藥庫之設置位置、構造、設備、儲存量及儲存高度,應符合火藥庫設置標準。前項火藥庫設置期限及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建築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