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第16條 法規: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第16條 經核准設置自用加儲油設施者,為供應自用車輛或動力機械加注汽油或柴油,得於核准之基地場(廠)區範圍內,以油罐車供油。前項油罐車供油方式,申請人應擬具計畫書(含申請理由、油罐車供應對象、停放位置、行經路線、加油安全注意事項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申請人應依前項核准之計畫書供油。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