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未設置自用加儲油設施,而以具有加油設備之油罐車為自用車輛或動力機械加注汽油、柴油者,應檢具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同意文件、計畫書(含申請理由、供應對象、油品來源、停放位置、加油安全注意事項等)、第七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專案核准。但申請基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位於偏遠、高山地區或場區面積超過十公頃,且屬臨時性者,免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同意文件。申請人應依前項核准之計畫書供油,並應於場所遷移後,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