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第12條 法規: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第12條 經核准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者,其儲油(氣)槽內容積總和達下列規定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意外污染責任保險:一、自用加儲油設施:五公秉以上。二、自用加儲氣設施:一點八公秉以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