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留石油價購辦法 第5條 法規:扣留石油價購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第5條 依前三條規定所得價購金額由主管機關保管,於依本法相關規定沒入確定後,繳交公庫;於被扣留石油應發還時,應將其價金發還所有人、持有人、管理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