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留石油價購辦法 第2條 法規:扣留石油價購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第2條 被扣留之石油,有減損之虞或不便保管者,得由主管機關逕送受指定之石油煉製業價購。前項石油煉製業之指定,以於被扣留石油所在地附近具有儲油或處理設備者為原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