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1010605訂定) 第7條 法規: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1010605訂定)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蒐集之地質調查報告書、地質相關書圖文件及原始地質資料,經整理、分類、電腦化處理後,匯入全國地質資料庫,並建立資料目錄。中央主管機關應將蒐集之原始地質資料之鑽探岩心及標本,經篩選、處理後,貯存於適當場所,並建立地質鑽探岩心及標本目錄。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前二項之目錄,適時公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