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1010605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開放地質鑽探岩心及標本,提供人民鑑定或採樣之申請。
第一項申請,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身分資料。
二、申請日期及用途。
三、鑽探岩心、標本之編號及數量。
四、鑑定方式、採樣大小。
五、其他應載明事項。
前項申請方式,得以書面通訊或電子傳遞方式為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鑽探岩心或標本之保存現況,以為准駁。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