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1010605訂定) 第6條 法規: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1010605訂定)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第6條 因涉及國家機密或工商秘密,致無法依第二條或第三條規定提交地質報告書、地質相關書圖文件或原始地質資料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得免提交。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