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1010605訂定) 第4條 法規: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1010605訂定)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第4條 前二條所指原始地質資料包括野外地質調查、現地試驗、實驗室分析之紀錄資料或經整理可資為研判、分析之紀錄、圖表、影像、照片、鑽探岩心或標本等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