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敏感區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7條 法規:地質敏感區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第7條 審議會開會前,得經召集人核可,視個案特性,邀請審議會委員及專家學者組成專案小組,召開初審會議,獲致初審結論後提報審議會議審查。前項初審會議之主席,由審議會召集人就審議會委員指派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