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敏感區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6條 法規:地質敏感區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第6條 審議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其中專家學者委員,每次改聘席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機關代表委員職務異動時,原派機關應改派代表,補足原任期;專家學者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