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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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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敏感區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13條
地質敏感區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13條
法規:
地質敏感區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第13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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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審議會運作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審議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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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地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地質敏感區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審查事項如下:一、各類地質敏感區劃定相關事項。二、各類地質敏感區變更相關事項。三、各類…
第3條
審議會置召集人一人,由中央主管機關首長兼任或指定之。
第4條
審議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五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擔任,其中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
第5條
審議會機關代表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首長就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土地利用計畫、土地開發審查、災害防治、環境保育或資源開發之主…
第6條
審議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其中專家學者委員,每次改聘席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機關代表委員職務異動時,原派機關應改派…
第7條
審議會開會前,得經召集人核可,視個案特性,邀請審議會委員及專家學者組成專案小組,召開初審會議,獲致初審結論後提報審議會議…
第8條
審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或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9條
審議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10條
審議會機關代表委員不克親自出席時,得另派員代理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第11條
審議會開會時,地質敏感區計畫書研提機關應指派代表列席報告及說明。
第12條
審議會運作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審議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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