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敏感區之劃定、變更或廢止,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研提計畫書。
計畫書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於網際網路公開展示三十日,並知會地質敏感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示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意見及說明,作為地質敏感區審議會審查計畫書之參考。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8條地質敏感區劃定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劃定依據及目的。二、範圍說明:說明涵蓋範圍之邊界,並附下列圖說:(一)位置圖:標…
- 第9條地質敏感區因環境改變或新證據發現,致使地質敏感區範圍改變時,應辦理該地質敏感區之變更。
- 第10條地質敏感區變更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原公告日期、文號。二、變更原因。三、變更範圍說明:說明涵蓋範圍之邊界,並附下列圖…
- 第11條地質敏感區因環境改變或新證據發現,致使原劃定原因消失時,應辦理該地質敏感區之廢止。
- 第12條地質敏感區廢止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原公告日期、文號。二、原公告範圍:(一)位置圖:標示地質敏感區位置與行政區關係,…
- 第13條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或廢止計畫書,經地質敏感區審議會審查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劃定、變更或廢止之地質敏感區。前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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