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地質敏感區廢止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原公告日期、文號。二、原公告範圍:(一)位置圖:標示地質敏感區位置與行政區關係,其比例尺不得小於十萬分之一。(二)範圍圖:標示地質敏感區之邊界,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萬五千分之一。三、廢止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