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 第5條 法規: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第二章 地質敏感區之分類及劃定原則 第5條 活動斷層指過去十萬年內有活動證據之斷層。活動斷層及其兩側易受活動斷層錯動或地表破裂影響範圍,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劃定者為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