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 第4條 法規: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第二章 地質敏感區之分類及劃定原則 第4條 地下水補注區指地表水入滲地下地層,且為區域性之地下水流源頭地區,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劃定者為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一、為多層地下水層之共同補注區。二、補注之地下水體可做為區域性供水之重要水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