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 第3條 法規: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第二章 地質敏感區之分類及劃定原則 第3條 地質遺跡指在地球演化過程中,各種地質作用之產物。地質遺跡分布區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劃定者為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一、有特殊地質意義。二、有教學或科學研究價值。三、有觀賞價值。四、有獨特性或稀有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