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第2條 法規: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應以現地調查方法為之。但土地開發行為基地與地質敏感區重疊部分,維持原地形地貌且不開發,並經確認既存地質資料及現場實地查核足以評估地質安全者,得以現有資料檢核方法辦理基地地質調查。現地調查分為區域調查及細部調查,其調查區範圍分別界定如下:一、區域調查:包含基地全部及可能影響基地之相鄰地區。二、細部調查:基地與地質敏感區重疊部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