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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區域調查之進行,由現有資料檢核辦理,視土地開發行為需要,得以露頭調查、遙測影像判釋或其他方法補充資料。
細部調查之進行,除由現有資料檢核外,應辦理現地調查;現地調查之內容依本準則各類地質敏感區之個別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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