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區域調查之進行,由現有資料檢核辦理,視土地開發行為需要,得以露頭調查、遙測影像判釋或其他方法補充資料。細部調查之進行,除由現有資料檢核外,應辦理現地調查;現地調查之內容依本準則各類地質敏感區之個別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