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災害委託調查及鑑定辦法 第4條 法規:地質災害委託調查及鑑定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第4條 受託調查及鑑定地質災害,應撰寫地質災害調查及鑑定報告,並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受委託者基本資料。二、調查及鑑定區域範圍。三、地質災害現地調查:(一)地質調查之項目、內容、方法及技術等。(二)地質調查之結果及相關圖說。四、地質災害評估、鑑定及建議。(一)災害狀況。(二)災害發生原因。(三)後續影響及因應對策建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