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管理法 第49條 法規:石油管理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七章 罰則 第49條 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八條所稱情節重大,係指本法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一、違反規定,致生公共危險者。二、違反規定,有事實足認不能於九十日內改善者。三、一年內違反同一規定事項達三次者。四、一年內經處罰累積達六次者。五、違反規定煉製、輸入、銷售油品一次達二○○公秉以上者。 本條定義的名詞 情節重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