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管理法 第42條 法規:石油管理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七章 罰則 第42條 違反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定之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或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未遵期改善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停止營業三個月以下、廢止其證照或勒令歇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