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管理法 第27條 法規:石油管理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五章 業務監督 第27條 石油煉製業應分別於每年十月底前編具次一年之煉製、輸入、輸出、銷售計畫,及每月二十日前將前一月之煉製、輸入、輸出、銷售及當月之安全存量狀況作成書表,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石油輸入業、輸出業及汽、柴油批發業之業務申報,準用前項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