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管理法 第21條 法規:石油管理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第五章 業務監督 第21條 油源不足或油價大幅波動,有影響國內石油穩定供應或國家安全之虞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實施緊急時期石油管制、配售、價格限制、安全存量調整提撥及運用措施。前項措施之實施條件、時機、程序、適用對象、範圍、實施內容及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