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管理法 第20條 法規:石油管理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四章 銷售管理 第20條 經營加油站、加氣站、漁船加油站及其他銷售者之油源,以依法輸入或在國內煉製者為限。購買石油之油源,以依法輸入或在國內煉製者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