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管理法 第16條 法規:石油管理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四章 銷售管理 第16條 經營汽、柴油批發業業務者,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申請經營汽、柴油批發業業務者,應檢具公司章程、銷售計畫,並填具申請書,載明經營主體名稱及所在地、所營事業、負責人姓名及住所,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取得登記證後,始得營業。但已領得石油或石油產品生產業務或輸入業務經營許可執照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