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管理法 第13條 法規:石油管理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三章 輸出入 第1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填具申請書,載明經營主體名稱及所在地、負責人姓名及住所、輸入石油之種類及數量,專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輸入使用:一、煉製石油之試車,需使用石油。二、製造石化原料工廠之試車,需使用石油製品。三、研究測試,需使用石油。四、輸入國內無產製且無類似規格之特殊用途石油製品。五、輸入一公斤以下隨同容器包裝之非汽油、柴油之石油製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