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二章 資格及條件 第6條 代檢機構代行檢查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一、機械或設備甲級技術士檢定合格。二、工程類科高等考試及格或領有工業技師執照者。三、專科以上學校有關工程科系畢業,曾從事機械或設備之檢查、設計或管理三年以上者。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具有相當資格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