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第15條 法規: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第五章 責任及收費標準 第15條 代檢機構應置備簿冊記載下列事項:一、委託代行檢查之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受檢單位)之名稱、地址、代表人及電話號碼。二、受檢油槽之型式及容量。三、受檢油槽之統一編號、合格證號碼、代行檢查日期。四、其他有關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