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四章 管理及訓練 第12條 代檢機構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停止全部或部分之代行檢查業務。前項核准之申請,代行檢查機構應於停業或歇業前三個月提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