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第四章 管理及訓練 條文:第10~13條(共 4 條) 法規: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全文 第10條受指定之代檢機構,應訂定代行檢查作業要點,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 第11條代檢機構變更代行檢查業務主管、代行檢查員,應填具代行檢查人員變更申請書,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第12條代檢機構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停止全部或部分之代行檢查業務。前項核准之申請,代行檢查機構應於停業或歇業前三個月提出。 第13條代檢機構代行檢查業務主管及代行檢查員應接受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