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台灣法律知識通
EN
首頁
法規分類
常見問題
名詞解釋
部落格
熱門法規
進階查詢
我的收藏
搜尋
進階查詢
熱門:
安非他命
偷竊
遺產
中華民國刑法
竊盜
性騷擾
首頁
法規分類
行政
經濟部
地礦目
火藥庫設置期限及設置標準
第15條
火藥庫設置期限及設置標準 第15條
法規:
火藥庫設置期限及設置標準
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第15條
本
標準
自發布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
上一條
第14條
火藥庫因環境變遷致安全距離不合規定者,應即報中央主管機關核減儲存量,並將火藥庫設…
下一條
已是最後一條
其他條文
全文
第9-1條
移動式火藥庫之設置位置、構造及設備,應依下列規定:一、庫房應選擇無崩塌及淹水之虞之乾燥地點;設置於坑道內者,庫房應選擇岩…
第10條
炸藥庫與雷管庫間應設擋牆或具天然掩護體;擋牆得為泥土堆築、木架填土、磚石構築或鋼筋混凝土,各種擋牆或天然掩護體之趾部距火…
第11條
火藥庫興建完竣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會同查驗時,得就下列事項提供意見:一、特定點線資料。二、防竊設施。三、消防安…
第12條
火藥庫設置登記證有效期限最長以五年為限。
第13條
火藥庫設置登記證有效期限屆滿一個月前,得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並換發登記證:一、工程合約書或工期展延證明文件…
第14條
火藥庫因環境變遷致安全距離不合規定者,應即報中央主管機關核減儲存量,並將火藥庫設置登記證送請變更。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
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