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地方土石採取總量管制之執行,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各直轄市、縣(市)地理位置及土石資源區位分布或供需慣例等因素,規劃北、中、南及東四區;各區包含之縣市如下:一、北區:基隆市、宜蘭縣、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及連江縣。二、中區:苗栗縣、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及雲林縣。三、南區: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澎湖縣及金門縣。四、東區:花蓮縣及臺東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