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區域採取深度標準 第3條 法規:土石採取區域採取深度標準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第3條 濱海及海域土石採取區域之採取深度以由海床直下五公尺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