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區域採取深度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法規:土石採取區域採取深度標準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陸上土石採取區域包括平地土石採取區域及坡地土石採取區域,其採取深度如下:一、平地土石採取區域之採取深度,視現場土石賦存情形,其採取深度以十五公尺為限。二、坡地土石採取區域採取深度,視現場土石賦存情形,不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應符合附表之布置原則,並以核定土石採取計畫之採取高程為限;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應符合陸上土石採取環境影響評估審議規範之規定,並依核定之土石採取計畫書圖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