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法 第49條 法規:土石採取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相關法規 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附則 第49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受理申請許可、勘查、登記或核發證照,應收取審查費、勘查費、證照費或登記費;其收費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