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法 第31條 法規:土石採取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相關法規 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土石採取場安全 第31條 土石採取場發生災變時,土石採取場負責人除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速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報中央主管機關。土石採取場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作業人員退避至安全場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