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法 第13條 法規:土石採取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相關法規 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土石採取之許可 › 第三節 審核及登記 第1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土石採取許可之申請,應就其提出之各項書件、圖說審查,如記載不完備者,應附理由通知申請人限期於三十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