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礦場安全諮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6條 法規:經濟部礦場安全諮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組織目 第6條 委員會對特殊而有深入研究必要之諮議案,得設研究小組研議,研究小組成員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中一人負責召集之,並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研究小組之任務隨諮議案之終了而結束,其研究小組之研究結論應送委員會參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