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第28條 法規: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第四章 文書處理及公文稽查 第28條 公文處理時限以不超過下列時間為原則:一、最速件隨到隨辦。二、速件不超過三天。三、普通件不超過六天。四、人民申請案件除有關技術性或專業性案件,辦理過程在七天以上者,其處理時限得另訂之,餘均最速件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