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 第15條 法規: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第二章 職掌 第15條 配合斗六、嘉義地區國內產銷及輸出與輸入商品檢驗及度政業務需要,本分局設斗六及嘉義辦事處,並得於重要港口或地點設辦事處或工作站,各置綜理業務主管一人,由本分局正式編制人員派兼,承分局長之命令辦理有關報驗發證、檢驗及度政等事項,其所需人員由法定編制員額內調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