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 第36條 法規: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本法規已於 2024-02-17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五章 財務管理 第36條 員工薪津由秘書室出納人員,依據員工異動通知單編造清冊,職員送人事室,工友送秘書室核對後,再送會計室分別審核,陳分局長核定後,交會計室編製傳票或付款憑單送秘書室出納人員轉發,並扣繳法定稅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