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收發人員應根據現有公文管理系統,切實辦理公文稽催查詢。
研考人員稽催查詢公文時效及公文品質相關事項。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3條本分局處理公文人員應遵照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之規定辦理各項文書。
- 第24條本分局職員,對於其經辦公文或公務須嚴格保守機密,不得有所洩漏或遺失。
- 第25條本分局公文收發,區分為總收發及單位收發二種。公文收發,使用公文管理系統列管,總收文登錄分辦後,列印公文分辦單由單位收發人…
- 第26條本分局收發人員除注意例行簽收、拆封、編號外,須注意下列事項:一、凡附有現金、支票、匯票或其他有價證券之公文,應即送出納在…
- 第27條單位收發人員應注意下列事項:一、經點收清楚來文後,應在公文管理系統收件選項點收確認。二、單位移文或送會時,應於送件選項輸…
- 第28條發文人員應完成審查附件、掛號、繕校、用印、繕寫信封後依照公文性質緩急分別以普通、限時專送、掛號、快遞、電傳、電子郵件等方…
- 第29條公文處理時限以不超過下列時間為原則:一、最速件隨到隨辦。二、速件不超過三天。三、普通件不超過六天。四、人民申請案件除有關…
- 第30條各單位承辦之文件,如案情複雜,須經詳細審核磋商或查考複雜之前案,以及來文定有答復之期限,而不能於前條規定時限內辦結者,得…
- 第32條檔案管理應依「事務管理規則」及行政院「檔案管理手冊」內有關檔案管理之規定辦理。有關內部作業,由秘書室自行訂定。
- 第33條機密文件處理應依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中文書保密及「國家機密保護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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