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條本分局收發人員除注意例行簽收、拆封、編號外,須注意下列事項:一、凡附有現金、支票、匯票或其他有價證券之公文,應即送出納在來文註明或發給收據後,再行分辦。二、如來文封套上未註明密件,拆封後始發覺為密件者,應依密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