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 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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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配合台中港口、員林地區國內產銷及輸出與輸入商品檢驗及度政業務需要,本分局設台中港口及員林辦事處,各置綜理業務主管一人,由本分局正式編制人員派兼,承分局長之命辦理有關報驗發證、檢驗及度政等事項,其所需人員由法定編制員額內調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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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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