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2條本局各單位領用物品,領用人應填具領物單或領物卡,經各該單位主管核章後,送秘書室核發。
- 第44條本局財產應由秘書室設置財產管理檔(卡),將財產名稱、種類、規格、數量、價格及其他有關事項列管登記,並應會同相關單位人員定…
- 第45條各單位(人)所使用之財物(含財產與非消耗品),在其使用期間,應經常注意保養,以確保財物之壽命。
- 第46條各單位(人)所使用之財物(含財產與非消耗品),如因故障損壞,應由使用單位填具請修單依內部規定並經權責人員核准後,送秘書室…
- 第47條各單位所使用之財物,因已損壞無法繼續使用且無殘存價值已達報廢年限者,依規定程序簽奉核准後移由秘書室辦理報廢,填具財產減損…
- 第48條財物經管或使用人,遺失或損壞其所保管財物時,除因災害或因不可抗力經查屬實者並報經審計機關核准外,以責令賠償相同財物為原則…
- 第49條財物經管人交接或一般員工離職時,應將經(保)管財物(含書面記載與庫儲現品)列冊交代,或照所借財物單交還秘書室,索回原借條…
- 第50條本局辦公室房屋及宿舍由秘書室隨時察勘,如有重要修繕工程應依規定辦理之。
- 第51條本局司機、技工、工友之遴用分配、管理、考核、獎懲、保險均由秘書室辦理之,並與人事室取得密切聯繫。
- 第52條本局車輛修繕及油量之消耗,由秘書室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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