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9條本局職員應依照規定時間辦公,不得遲到早退。
- 第20條本局任(遴)用職員,依法派代後,人事室應即通知被派代人報到,被派代人到職後,應即填妥就職報告單,由人事室通知會計、秘書及…
- 第21條本局職員向上級有所報告時,除經指定或因緊急重大情事需直接陳述者外,應逐級陳報。
- 第22條本局職員請假須事先填請假單,公差人員須填公出單或出差請示單,奉批後送人事室登記;差假人員應依規定指定代理人,公差人員回局…
- 第23條年終考績(成)由人事室查填各員考績(成)表,送單位主管依據平時考核績效評分後,彙送考績委員會處理,俟依法核定後,並由人事…
- 第24條本局職員調任或離職時,應依規定辦理移交,離職人員並應辦妥離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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